關於修改《德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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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德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四款。

二、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規劃”、第四十四條中的“城鄉規劃”和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中的“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前款所稱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五、刪去第二十八條。

六、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一次性” 。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三個月補償;”。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八、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九、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十、將第五十一條中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修改為“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

十一、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修改為“可以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